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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来源: 莱州政府网 时间:2023-08-26 16:00:14
  • 所属部门
  • 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类型
  • 无
  • 承办机构
  • 莱州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基本编码
  • 37068301018372014023004
  • 实施编码
  • 11370683004277664E4372014023004
  • 实施主体
  • 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77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无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发放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 送达方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为民街598号莱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81号失业登记、困难群体综合服务窗口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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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申请
办理内容: 审核材料是否齐全
办理时限: 当场
办理结果: 受理技能提升补贴申请;不受理技能提升补贴申请。
环节名称: 审核
办理内容: 审核材料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办理时限: 当场
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技能提升补贴;审核不通过技能提升补贴
环节名称: 拨付
办理内容: 审核通过的,拨付补贴
办理时限: 当场
办理结果: 拨付技能提升补贴;不拨付技能提升补贴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居民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无
 
无
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无
 
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所在企业无欠缴社会保险记录),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将企业在职职工取得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S1b莱州信息兔

依据名称: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人社规〔2017〕1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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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 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人社字〔2019〕85号
具体规定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中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中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月及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到失业保险参保地的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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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发〔2018〕39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八)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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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发布令号(文号): 人社部发〔2017〕40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关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要求,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审核程序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的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本着方便、快捷、安全、审慎的原则制定,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补贴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补贴标准应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四、 资金使用 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要重点关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作用,确保每个地区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利于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有利于弘扬工匠精神,推动我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我国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在6月30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提高审核效率。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将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经办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运用电子政务手段,探索实行技能提升补贴网络在线申请、审核。 (三)强化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制订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廉洁风险。公示补贴发放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设计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宣传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通过广泛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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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人社字〔2020〕189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全文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前往
1 问:申请技能提升补贴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工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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